为了蓝天,拼了!常熟出台《2019年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形势异常严峻,截止到7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与去年同期持平;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AQI)天数比例为67.9%,同比下降13.7个百分点,两项指标均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为迅速扭转不利形势,确保实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8月7日,我市制定出台《常熟市2019年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求,在推进原有常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治理工程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科技溯源、精准治理、强化管控,着力解决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提高大气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空气环境质量实现较大幅度的改善和提升。
二、改善目标
今年8月1日-12月31日,我市PM2.5平均浓度不得高于36.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得低于87.2%;确保2019年全市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39微克/立方米,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AQI)天数比率不低于76%。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推进精准治污
➤ 聘请第三方单位通过采用卫星遥感、走航分析、便携式仪器监测、现场核查等综合技术手段,结合气象参数和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情况,动态开展辖区内影响空气质量的污染源排查,梳理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将问题清单通过书面或微信等方式及时交办到各责任板块和责任部门;
➤ 各责任板块和责任部门在接到交办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采取措施管控污染,对可以即时即改的事项立即整治,对一时无法整治到位的,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按时完成整治,整治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 同时,围绕PM2.5、臭氧等指标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源解析等手段,全面分析查找重点污染行业和污染区域,对重点污染行业和污染区域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板块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做到科学治理、精准治污。
(二)落实“点位长”责任
➤ 全市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统一由所在板块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点位长”;
➤ 各“点位长”要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辖区污染源排查、巡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 市大气办对各镇(街道)空气质量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每周进行排名通报,每两周在常熟日报向社会公布;
➤ 建立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对市大气办、污防攻坚办交办问题清单处置不力,导致连续3周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且PM2.5浓度高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三)深化专项整治
开展城区餐饮油烟专项整治。
城区各街道要参照虞山街道风景区农家乐餐饮油烟整治做法,实施多部门联动,统一整治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餐饮单位,实施停业整治,从严掌握验收环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层层落实治理责任。
开展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常熟市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城市露天焚烧、流动露天烧烤摊点、固定室外烧烤行为得到有效清理和规范。
开展建设工地扬尘专项整治。
按照“六个百分百”的标准对全市各建设工地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各建设工地按规范安装视频和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联网。
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
加强渣土车扬尘防治,严控渣土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的现象,坚决查处未封闭运输、沿路抛洒和轮胎带泥的车辆。
深化码头堆场扬尘专项整治。
在全面完成码头堆场纳规整治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督促码头堆场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等措施,全面提升码头堆场扬尘长效管理水平。
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治理。
加快推进国Ⅰ国Ⅱ高排放汽油车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严格执行《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严查高排放车辆进入“禁行区”;加强柴油车路检、抽测等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逐步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治理。
做好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备案和编码登记、进出施工场所管理、用油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对不符合要求进入施工工地或进入“常熟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开展沿江涉气项目整治。
严格执行《常熟市“江河碧空”蓝天保卫四号行动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以长江干线为重点,强化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港口码头扬尘、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管控等工作。
(四)落实年度任务
1
10蒸吨以上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根据《常熟市2019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及减煤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全市剩余未完成的燃煤锅炉,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治,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完成替代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实施注销,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2
钢铁、垃圾发电和铸造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项目,其中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在8月初完成并进入调试阶段,10月底完成调试工作,其他行业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3
电子、木材加工、化纤纤维等重点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和港口岸电系统建设项目,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治理。
上述各类治理项目完成治理后,必须提交治理项目的改造方案、检测报告、验收意见、相关设施设备照片、注销单和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的书面验收材料,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确保治理项目实实在在地完成。
(五)强化应急管控
➤ 动态调整应急管控企业清单,细化各级预警管控措施,采取工艺监控、用电监控、电量监控等手段,实施精准管控。
➤ 按照“市级预警,板块(部门)响应”原则,在重污染天气、夏秋季臭氧管控、秋冬季PM2.5管控以及其他重点时段,严格落实省、苏州市有关大气环境应急管控的相关规定,各板块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督促企业启动对应的应急管控措施,并安排专人对重点管控单位实施驻点督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最大程度削减各类大气污染峰值。
四、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
各板块和相关部门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并将空气质量达标攻坚行动纳入板块(部门)的重要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根据各类交办事项和年度任务的完成时限、完成标准,严格责任分工,倒排序时进度,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 加强执法监管
要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各项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各类应急管控措施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等情况,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实施从严查处。
➤ 加强督查督办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板块和相关部门每周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会同市污染攻坚办、市监委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定期将督查情况向市领导和相关板块(部门)进行通报。对交办问题不按时整改、强化措施不落实、年度任务未按时完成,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后以及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由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大气办和市污防攻坚办实施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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